一位女子被撞伤后,出车将闹事者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祸被日前,撞成状告本市红桥区国夷易近法院经审理后,颅脑判令保险公司在欺压保险责任限额内抵偿伤者损失。伤女
2007年9月12日晚,保险赵某驾驶制动以及灯光不适宜尺度的公司“北京”牌小货车,沿津霸公路由东向西,出车在限速30公里的祸被路段以40公里的时速行驶。至津霸公路18公里处时,撞成状告对于行的颅脑车辆灯光影响了赵某的视线。待赵某发现前方顺行女子后,伤女仓猝踩刹车并躲闪。保险但其车右侧的公司后视镜将女子撞倒。经诊断,出车该女子为急性闭合性轻型颅脑伤害,组成七级伤残。
法院经审理以为,原告的损失在欺压保险责任限额之内的部份,由保险公司凭证限额纪律抵偿。逾越保险责任限额的部份,赵某作为事变车辆的所有人担当抵偿责任。